当事人: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882888258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经查,当事人清远嘉景塑料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进行建设,涉案建(构)筑物为一个不规则钢架结构铁棚,高约10米,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0号);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6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2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