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小芳,女,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泊街6号803房
经查,当事人李小芳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畅街3幢1层05号房屋阳台上搭建雨棚,该雨棚长约2.8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4.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9号);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4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维持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20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