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莱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3680784P
法定代表人:姜文庆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灵洲村)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将约60吨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渣及沉淀池底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在石角镇灵洲管理区九腌村清三公路旁兴海铜业对面地块,至今仍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莱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市莱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版)》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7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书》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版)》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