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阮明辉: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4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A3-3车间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资质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该公司由你担任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你公司《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等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