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三江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4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A3-3车间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电路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行为;
2.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塑料约10吨、废电线等,未按照国家关于工业固废规范贮存,露天堆放在车间东南面、车间中央位置,无防雨防渗及其它无害化措施;
3.生产废水通过该车间东南向围墙边上非核定排污口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以及《排污证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9号),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你公司《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等相关材料,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版)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证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