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步威(清远)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751962XR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详细地址: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石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危废仓库内,危险废物未张贴危废标签;
2.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至乐排河支流的PVC管道废水COD是2580mg/L,总磷是34.8mg/L,硫化物是0.83mg/L,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标准COD100mg/L的24.8倍,总磷1mg/L的33.8倍,硫化物0.5mg/L的0.6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583号)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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