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金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JE5A4Y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北江工业园内厂房A办公大楼一层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2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投入资金约1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及购买设备,从事合成纤维制造生产项目;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情况下投入生产;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相关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伍仟元整(¥67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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