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鸿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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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阮金杰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47幢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有废气产生的注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等相关材料。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相关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维持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整(¥1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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