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4777M
法定代表人:肖鸿韬
详细地址:广州越秀区永福路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设置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水利枢纽1号副坝左侧的飞来峡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1.你公司设置的飞来峡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项目于2017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但未配套建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设施;2.你公司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露天堆放在车间外空地上;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你公司设置的飞来峡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位于地表水Ⅱ类水域中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该拼装场设置有生活污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6日《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已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3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局递交《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主要内容有:1.广东省北江航道扩能升级工程金属结构拼装厂布置在飞来峡二、三线船闸枢纽1号副坝附近,目前金属结构拼装厂处于飞来峡水源保护区围蔽外,在取水口对岸,远离取水口。该金属结构拼装场为“临建项目”而非“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临时拼装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在临时拼装场整体布置时,在拼装场围墙东南角设置废油漆桶堆放区,对废油漆桶进行集中堆放定期清理,并交由油漆厂家进行回收。公司对于废油漆桶的管理是有序的,在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安排偶有极短时间没集中堆放,对废油漆桶的管理整体可控有序;3.由于设计变更,2020年5月,道路建设方将北面围墙及排水渠拆除,腾出地方进行道路修建,道路修建后道路建设方没有及时将排污渠修复。
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案审会认为你公司设置的飞来峡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位于地表水Ⅱ类水域中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拼装场设置有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排水库,且未配套建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设施。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不影响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公司环境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和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63号)、《送达回证》、广东江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因你公司飞来峡二、三线船闸维修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至今。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2.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3.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Ⅱ类水域中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并责令立即拆除。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二、三线船闸临时拼装场项目排污口;
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6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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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