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12979P
法定代表人:江河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委会办公楼
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A1-2、A1-5、A1-7、A1-10、A2-15、A3-2、A3-3、A3-4、A3-5、A3-6、A3-7、A3-8、A3-9、A3-10、A3-13、A10、B1-1、B1-2、B1-5、B1-6、B1-7、B1-8、B1-9、B1-10、B1-11、B1、B2、B2-1、B2-3、B2-4、B2-5、B2-6、B2-7、B2-8、B2-10、B2-14、B2-15、B2-16、B2-17、B3、B3-2、B3-3、B3-4、B3-5、B3-6、B3-7、B3-8、B3-9、B3-10/2、B3-10/3、B5、B6、B7、B8、B9、B10、B11、C1、C1-1、C1-2、C1-4、C1-5、C1-7、C1-8等车间存放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废五金),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存放于防止雨水径流进入的贮存场所内,未采取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的措施,未设置导流渠)。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号)及2021年3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4月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恳请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减轻罚款的申请》相关材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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