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42号
姓名:蓝树清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6-4车间承租经营者蓝树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承租经营的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6-4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承租经营的6-4车间建设有3条破碎生产线、24台摇床从事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现场检查时有1条破碎生产线、14台摇床正在投入生产、使用,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于2017年11月建设完毕,需要配套建设的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表观特征为废电路板及其边角料与废覆铜板混合堆放。废覆铜板破碎、筛选产生的废树脂粉露天堆放,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废树脂粉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于2017年11月建设完毕;
2、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有1条破碎生产线、14台摇床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废电路板混入废覆铜板中贮存;
4、废覆铜板破碎、筛选产生的废树脂粉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5、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废树脂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5月5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5月9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四:2019年5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两份; 证据五:2019年6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六:2019年5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一份;
证据七:蓝树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规定。
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48号)送达给你,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4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由于你建设的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购买、安装设备总投资额壹拾壹万元(11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肆仟肆佰元(0.44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停止建设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建设的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规模较小,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沉淀池等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捌万元(28万元),并责令你建设的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将废电路板混入废覆铜板中贮存的行为未造成危险后果,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万元),并责令你建设专门的场所对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贮存。
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露天堆放废树脂粉属初次违法,且已主动对露天堆放的废树脂粉进行了遮盖,堆放地面已硬底化,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2万元),并责令你将废树脂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废树脂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属初次违法,情节较轻,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3万元),并责令你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以上五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叁拾伍万肆仟肆佰元(35.44万元),并责令你:建设的废覆铜板破碎、筛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专门的场所对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贮存;将废树脂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