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32号
清远市银田再生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2956730R
法定代表人:李慧龙
地址:清远市横荷镇新城西46号区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沉渣池部分废覆铜板粉渣流失在公司围墙边,且无防流失措施,流失数量两吨多,且你公司流失的废覆铜板粉渣是破碎废覆铜板后产生的废渣,根据《国家危废名录》(2016年),该废覆铜板粉渣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2019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证据五:《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关于<清远市银田再生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2]097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关于清远市银田再生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验收意见》(清环[2003]117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关于<清远市银田再生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年增拆解废电线、电缆等物资1.2万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建表[2007]278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清环验(2008)170号)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8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至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因你公司流失在围墙边的废覆铜板粉渣数量较多,情节相对严重,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