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28号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宏丰纺织原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4WGBRY0T
法定代表人:郭炽勇
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北寮村委会迳村地段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宏丰纺织原料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1日,我局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宏丰纺织原料厂检查时,发现你厂租用厂房从事加工、销售PET纺织原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经核,你厂已投资人民币57.53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19年4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
5、2019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图片一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的百分之四,即人民币贰万叁仟零壹拾肆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至今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2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的百分之四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叁仟零壹拾肆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