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陈晓懿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六十七号恒祥大厦E梯302号搭建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3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3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送达文书编号 |
1 | 陈晓懿 |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六十七号恒祥大厦E梯302号搭建雨棚,涉案雨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长约5.9米,宽约2.9米,建筑面积约17.11平方米;第二部分长约7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5.4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3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3号) |
当事人位于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六十七号恒祥大厦E梯302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的情形,我单位责令当事人收到上述《限期拆除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房屋的各类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恢复办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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