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苏海军
住址:湖南省灃县大堰垱镇永孙家村民委员会9组09005号
身份证号码:430723********5235
联系方式:183****9463
经调查,你于2024年9月12日聘请司机黄瑞聪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88013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车牌号码为粤RM918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清城区源潭镇清城区中医院红绿灯十字路口运输瓷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密闭措施不到位,存在物料遗漏造成污染的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情形一般。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了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及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单位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或通过线上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3242227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1号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